企业以不胜任工作开除员工,来看看HR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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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上海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xx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诉求上海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无需支付罗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元。一审院认定事实如下:年2月5日,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HRBP,月工资17,元。双方签订了期限为年2月5日至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被告年11月考核得分为88.4,年12月考核得分为84.0。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罗xx,因您不胜任工作,公司对您进行调岗(或培训)后,您仍不胜任工作,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和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现正式通知您:公司与你劳动合同于年1月15日解除……”。年4月3日,被告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原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元;2.年2月5日至年1月17日延时加班工资58,.79元;3.年度年终奖34,元;4.年度半年奖17,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于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一、驳回上海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上海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罗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元。二审上诉人诉求:上诉人上海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无需支付罗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罗xx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上海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才予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被上诉人罗xx辩称,上海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对罗xx进行过培训或调岗,故其以罗xx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中,上海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以罗xx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虽称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对罗xx进行过培训,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其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便利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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