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2批次不合格幼儿配方奶粉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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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第13期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年第30号),涉及本市2家食品经营企业的2批次产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康多蜜儿欧瑞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

(一)食品名称:康多蜜儿欧瑞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规格型号:克/罐;生产日期:-11-14;商标:康多蜜儿;进口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灰分。

(二)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上述不合格康多蜜儿欧瑞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的情况为:进口箱(罐);销售罐;召回罐。

(三)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康多蜜儿欧瑞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的情况为:购入箱(罐);销售罐;召回罐。

(四)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上述不合格康多蜜儿欧瑞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奶粉,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已召回的不合格康多蜜儿欧瑞儿幼儿配方奶粉罐;没收两批次不合格奶粉(不合格康多蜜儿欧瑞儿幼儿配方奶粉和下述不合格康多蜜儿幼儿配方奶粉)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五)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康多蜜儿欧瑞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鉴于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康多蜜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

(一)食品名称:康多蜜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规格型号:克/罐;生产日期:-12-05;商标:康多蜜儿;进口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标称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灰分。

(二)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上述不合格康多蜜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的情况为:进口箱(罐);销售箱(罐);损毁12箱(已自行销毁);召回罐。

(三)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康多蜜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的情况为:购入箱(罐);销售罐;召回罐。

(四)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上述不合格康多蜜儿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奶粉,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已召回的不合格康多蜜儿幼儿配方奶粉罐;没收两批次不合格奶粉(不合格康多蜜儿幼儿配方奶粉和上述不合格康多蜜儿欧瑞儿幼儿配方奶粉)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五)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康多蜜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鉴于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金莱优(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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