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发生猥亵行为,培训机构“用人失察”该如何担责?
今年1月,一起因培训机构老师猥亵未成年学生引发的侵权索赔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名被害儿童的家长认为培训机构用人“失察”,向该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澎湃新闻记者从长宁区检察院获悉,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6月21日达成协议,培训机构分别支付4名被害儿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并当场赔礼道歉。
同时,长宁区检察院还向相关发证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涉案教师的相关资格证书,获得采纳。
培训机构用人“失察”,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
这并非是长宁区检察院第一次接触此案,培训机构老师廖某猥亵儿童一案正是由该院提起公诉后获判。
廖某于年8月被该培训机构聘为书法班老师,年8月3日至10月18日期间,他借教学指导之机,先后对书法班的四名学生实施猥亵。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对“零口供”的廖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廖某顶格判处从业禁止。
最终,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对廖某定罪量刑的同时,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虽然罪魁祸首廖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被害儿童的家长看来,培训机构用人失察,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了解到,廖某不仅没有教师资格证,且在其他培训机构担任书法老师时也曾因猥亵儿童行为被投诉。
年12月18日,被害儿童家长向长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培训机构赔偿精神损害。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培训机构赔偿精神损害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行使支持起诉的职能。
年1月2日,被害儿童家长向长宁区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培训机构在员工招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过错:一是在聘用廖某时未审核其工作经历、职业资质和道德素养;二是发现廖某授课中的不当行为后未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导致犯罪后果进一步扩大;三是在招生培训时没有取得教育培训资质,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实现诉讼权利,弥补其法律知识、诉讼能力的不足,长宁区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诉前准备阶段中,长宁区检察院积极向被害儿童家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他们采取适当的诉讼策略,如建议他们从培训机构对廖某的招录审核、教学活动日常监管等方面着手,收集相关证据。
考虑培训机构过错行为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长宁区检察院建议家长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此弥补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廖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月21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长宁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于6月21日达成协议,培训机构分别支付4名被害儿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并当场赔礼道歉。
制发检察建议:撤销涉事教师相关资格证书
检察监督并未就此结束。
长宁区检察院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