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法院今天召开这场新闻发布会h

今天(9月8日)下午,“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现场,通过一起审结生效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对“负面信息压制”的合同目的、具体实施方法及行为后果进行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首次划定了“负面信息压制”与正常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的边界,对同类型案件处理、规范网络行为和营造清朗的互联网空间等具有示范和指引意义。

在该案件中,原告A文化传播公司系某品牌互联网在线服务提供方,被告B技术公司与原告A公司系合作关系,双方于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A公司委托被告B公司就某品牌提供包括百度优化、百度竞价、知乎优化等在内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合同附件具体列明了包括“负面压制”在内的各项服务内容。其中,“负面压制”条款约定,通过“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手段,“对涉及某品牌指定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负面压制期为30天”。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元并支付违约金。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负面压制”这一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虽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均没有否定合同效力,法院仍可依职权对合同性质及效力进行审查。而提供网络负面信息压制服务的条款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合同目的、行为性质及方式、社会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负面压制”条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他条款认定有效。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方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元。

在此次发布会上,法院希望通过案件裁判进一步明确“负面内容压制约定不正当干预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应为无效”这一规则,因为该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平等接受用户选择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信息甄选机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最终破坏了互联网空间的公共秩序。

据悉,自年成立全市第一家互联网审判庭以来,长宁区人民法院聚焦建立健全互联网诉讼规则与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此前已先后两次以“规则+解读+典型案例”的形式,发布了15条“互联网空间行为规范指引”,通过司法裁判界定包括软件捆绑安装、电商平台自主打假、互联网侵权行为保全、旅游产品默认推荐等新型互联网行为的法律边界和相应法律后果,为日新月异的网络空间新型经营模式提供明确的司法评价和指引,推动互联网审判与区域经济发展同频共振,为互联网空间治理法治化贡献“长宁力量”和“长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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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长宁区人民法院提供

文字:吴佳倩(实习)

编辑:李潇潇(实习)、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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