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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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下称《白皮书》)中披露,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下降,涉嫌罪名相对集中,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情况持续好转,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良好,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现创新发展。

《白皮书》全面梳理总结了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情况,共包括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分析,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等八个方面,全面展示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新的进展。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受理审查起诉人,批准逮捕人,不批准逮捕人,提起公诉人,不起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9.1%和32.59%。同时,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提起公诉人。《白皮书》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幅度较大,升降态势与疫情防控形势关联较大。继年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7.51%、5.12%之后,年同比分别下降21.95%、10.35%,为五年来最低。

《白皮书》还透露,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虽然增幅放缓,但仍呈多发高发态势,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任重道远。

《白皮书》中还展示了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情况,梳理对未成年人检察及司法保护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和意义的事件、典型做法、创新机制,以便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直观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白皮书》指出,检察机关将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为契机,以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抓手,以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立足职能做好“精装修”,把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的质量、效益摆在更加优先位置,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现新发展。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6月

少年强则国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

——习近平

目录

前言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分析

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三、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四、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五、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

六、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七、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八、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

结语

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

前言

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书写了众志成城的抗疫史诗,取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性成就,夺取决战脱贫攻坚的决定性胜利,实现“十三五”圆满收官。年,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地位更加名副其实。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分级预防、教育矫治机制,更加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颁布的民法典,既是一部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百科全书,也是一部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的护身宝典,凝聚保护未成年人力量的共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更加突出“双向保护”,一方面,个别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让“熊孩子”懂得敬畏法律,另一方面,坚持零容忍态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重从严惩处。生动鲜活的检察探索为完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吸收了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并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

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整个过程中负有重要职责的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指明了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本思路、原则方向和目标任务,确立了“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形成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格局,明确了坚持督导而不替代的职能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基本形成。全国检察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齐心协力,开拓进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形势,深化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状况的认识,更加自觉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经梳理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白皮书对“十三五”时期特别是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下降,涉嫌罪名相对集中,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情况持续好转,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现创新发展。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多发高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任重道远。白皮书还对检察机关参与“两法”修订工作,年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情况进行简要总结,梳理对未成年人检察及司法保护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和意义的事件、典型做法、创新机制,以便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直观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和“两法”修订施行之际,现将白皮书予以发布,以期进一步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贯彻落实“两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保护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分析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受理审查起诉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不批准逮捕人,提起公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起诉人数),不起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9.1%和32.59%。同时,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提起公诉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同时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幅度较大,升降态势与疫情防控形势关联较大。继年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7.51%、5.12%之后,年同比分别下降21.95%、10.35%,为五年来最低。从年各季度看,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人、人、人和人,前三季度同比分别下降42.09%、42.08%、7.16%,第四季度有所反弹,同比上升2.95%,与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紧密相关,即疫情防控严格,社会接触时间、空间缩小,犯罪活动相应受到限制。

2.七类犯罪占比超八成。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七位的分别是盗窃人、聚众斗殴人、寻衅滋事人、强奸人、抢劫人、故意伤害人、诈骗人,七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4.03%,与年基本持平。

3.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占比继续下降。年至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因统计口径关系,将全部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均统计在内)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7.29%、33.48%、30.76%、29.65%和28.63%,年均下降2.16%。

4.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回升。年至年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分别为9.97%、8.71%、8.05%、8.88%和9.57%,近两年呈上升态势。

5.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五连降。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受理审查起诉分别为人、人、人、人、人。自年首次下降后,呈连续下降趋势,年较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均下降66.5%。

6.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明显下降。年以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同比分别下降33.00%、40.14%、65.03%,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同比分别下降22.54%、36.51%、53.98%,经分析,未成年人在校时间减少、法治校园和安全校园建设力度加大是重要因素。

7.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超一半。年,各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本县人、非本市人、非本省人,占全部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50.71%,反映出加强流动未成年人管理、教育工作非常重要和迫切。

8.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整体平稳。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80%、3.25%、3.52%、3.83%、3.83%,保持在3%至4%之间,平均重新犯罪率为3.65%左右。

(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司法政策落实较好

1.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明显上升。年至年,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逐年上升,分别为31.66%、33.59%、34.13%、34.43%、39.1%,年上升幅度达4.7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少捕政策进一步落实。从不捕原因看,年以来,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人数呈增多态势,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占不捕人数的比例分别为59.48%、61.65%、63.57%、64.61%、70.81%,年同比上升6.2个百分点;因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等原因不捕的比例进一步降低,反映司法理念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2.未成年人犯罪不诉率大幅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分别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人、人、人、人、人,不起诉率分别是15.01%、18.84%、22.99%、24.13%、32.59%,年同比上升8.46个百分点。从不起诉原因看,年法定不起诉人,情节轻微不起诉人,证据不足不起诉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与年相比,法定不起诉和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占比均有所降低,司法理念进一步更新。

3.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率逐年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依次为人、人、人、人、人,同期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8%、10.06%、12.15%、12.51%、20.87%。同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提起公诉人数维持在较低水平,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年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2.51%,同比下降1.32个百分点,反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人数逐步扩大,运行情况良好。

4.各地落实“少捕慎诉”政策有不同程度提升。年不捕率较高的分别是浙江60%、天津58.1%、江苏57%、贵州55.4%、宁夏55%、甘肃54.7%;不诉率较高的分别是浙江63.8%、上海56.6%、天津54%、山东52.4%、江苏50.7%、贵州49.9%;附条件不起诉率较高的是江苏36.68%、山东36.48%、甘肃33.91%、上海32.83%、湖北29.96%、山西29.91%。同时,从整体上看,地区之间差异仍然较大。

5.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较高。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人,其中无期徒刑50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三年以上十年(含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三年有期徒刑人,二年至不满三年有期徒刑1人,一年至不满二年有期徒刑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人,拘役0人,管制79人,单处罚金人,其他人,判处不满一年有期徒刑、拘役人数占36.38%。

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例高。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人,适用率92.63%。同期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包括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适用率82.7%,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高度契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情况更好,更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7.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高。年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量刑建议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人,幅度刑量刑建议人,分别占58.31%、41.69%。量刑建议采纳人,采纳率91.38%,其中确定刑、幅度刑量刑建议分别采纳人、人,采纳率分别为94.23%和89.35%,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更高,效果更好。

(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性侵害等问题突出

1.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占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总数比例过半。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提起公诉人,与年相比,分别下降18.31%、8.98%。年至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人、05人、人、人,在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中所占比例分别为44.34%、46.51%、50.67%、51.04%,年以来已超过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数量。

2.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增幅放缓。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人、猥亵儿童犯罪人、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人,同比分别上升19%、14.75%和12.21%,增幅同比明显降低。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该类犯罪依然上升,暴露出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特别是一些导致案件发生的普遍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有的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有的监护人监护不力、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义务不到位等。同时,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家长的防护教育,强化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没完没了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等,有效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3.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强奸罪人、猥亵儿童罪人、寻衅滋事罪人、抢劫罪人、盗窃罪人、交通肇事罪0人,其他人。前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2.43%,与年基本持平。值得注意的是,与年相比,交通肇事取代故意伤害犯罪居第6位,反映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4.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数量持续下降。年至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分别为人、人、人、人,同比下降10.11%、8.28%、10.96%,起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分别为人、人、、人,同比下降15.55%、7.73%、2.7%,反映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

5.监护侵害中虐待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年至年,检察机关以虐待罪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6人、38人、40人、57人,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人、57人、60人、62人,反映打击力度加大、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取得初步成效。

6.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至年,检察机关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提起公诉分别为4人、37人、98人、人,增长较快,反映组织、拉拢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以宪法为根据,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整个过程中负有重要职责的政法机关,充分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扎实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检察成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优越性和显著成效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参与法律修订过程中,运用检察机关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贡献了应有的检察方案。

(一)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情况

自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组织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期间,最高检多次与最高法、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交换意见,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检察人员等的意见和建议。向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建议,参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修改、审议法律具体条款的会议,列席、旁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四次审议法律草案的会议。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评估会议,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对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二)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陆续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形成很多可复制的经验、模式。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探索创新,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支持起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等机制制度写入法律,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对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

(三)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在法律中得以明确和固定

当前,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但也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完善法律监督规定成当务之急。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过程中,不少代表委员、相关部门和地方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除此之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对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第条对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作出规定。据此,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并不限于诉讼活动和重新犯罪预防工作,对此之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行使检察监督权。与通常诉讼活动监督的事后性不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监督工作的重点是促进各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并不以实际发生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具有典型的预防性特征。“两法”确定的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监督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履职范围和方式的不断拓展,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赋予了未成年人检察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的特殊职责和更重任务。

三、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一)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

一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不起诉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39.1%和32.59%。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用尽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效果。

二是对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惩治,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年,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提起公诉人。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等8人敲诈勒索案,该团伙有针对性地购买部分职业男性的个人信息,添加好友聊天引诱,后以裸聊拍摄的不雅视频为要挟勒索钱财,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虽然该团伙中的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3人为未成年人,但积极参与犯罪,违法所得巨大,检察机关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二)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一是稳步提升社会调查质效。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推动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开展社会调查并随卷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对没有开展社会调查或者报告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或者及时委托、自行开展补充社会调查。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共开展社会调查次,其中,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调查和委托调查分别占总调查数的50.04%和55.16%。

二是提升法律援助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积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法律援助人,同比上升31.6个百分点。

三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结合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对于依法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认真做好跟踪帮教考察工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此外,对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存在较大争议的,举行不公开听证,全面听取各方意见。

四是进一步提高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覆盖率。严格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不能到场的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联合相关部门积极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开展相关培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沟通、抚慰、教育、见证、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次、次,分别比年提高12.46和54.36个百分点。

五是合理提升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特别是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附条件不起诉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原则,各地积极适用,全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20.87%。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坚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针对性强的监督考察方案,依靠社会力量严格监督落实,确保监督考察实效。河南某地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针对5人均系高中三年级学生的情况,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依托帮教平台开展6个月的帮教考察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5人全部考上大学,其中3人被一本专业录取。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实施新罪、发现漏罪的,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人,占附条件不起诉人数的2.51%,整体教育挽救和监督考察效果良好。

六是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效果。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落实犯罪记录封存人,比年上升35.75个百分点。为解决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至第条予以具体细化规范,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建立配合衔接机制,有效解决各环节衔接不畅等问题。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在《昆明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中统一封存范围(包括电子档案)、“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范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违反封存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并通过增设“获取证实年龄的关键证据后及时开展预登记”、对接检法确认封存节点,进一步推动解决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三)着力提升帮教效果

一是持续推动帮教制度顶层设计。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缺少上位法支撑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设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力量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团体、学校、家庭的责任,为帮教制度提供立法支撑。

二是实施精准动态帮教矫治。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结合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广东深圳等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推进精准帮教实践,效果明显。同时,对干预矫治的情形和再犯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措施,通过缩短或延长帮教期限、心理疏导、司法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措施加大帮教力度,及时矫正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偏差。浙江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检察机关不但根据每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情况合理设置个性化帮教计划,做到“对症下药”,同时,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式和措施,更换帮教人员,努力提升精准帮教实效。该省办理的吴某某抢劫案,检察机关根据涉罪学生后期升学就业等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减少刑事诉讼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三是积极拓展帮教功能。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检察机关下大力气拓展帮教功能,目前大部分省份可以为无法提供保证人且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合适保证人、保证金,并提供人格甄别、心理疏导、法治教育、技能培训、家庭教育指导、落实就学就业安置等支持;协助对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等。

四、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起诉人,较年分别下降18.31%、8.98%。同时,不断加强和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努力抚平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创伤。

(一)依法惩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严厉惩治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派出督导组指导办理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审慎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完善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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