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年长宁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请按附件4要求,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至所属街镇、园区。企业所在所属街镇、园区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区商务委推荐,经区商务委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鉴于今年《暂行办法》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企业向所属街镇、园区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完成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同时,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5),并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年申报(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于本次开展复核。企业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向所在区提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纸质材料(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无需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
三、申报要求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请于11月21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所属街镇、园区邮箱;11月23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加盖公章)及佐证材料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所属街镇、园区。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复核
请于11月23日前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完成网上申报;11月25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系统中导出,并加盖公章)纸质文件一份报送至长宁区商务委企业服务科。
(三)年开始,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全年开放,分批发布。公示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登陆服务云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11月15日在服务云平台开放。
四、联系方式
(一)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人:卢毅
(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创新型中小企业联系人:肖昕暐毛轶贇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系人:肖睿于红旭焉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