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因工受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社保缴纳困难是长期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劳动者为了多拿到一些到手的工资,有时也会主动跟公司说不要交社保,要求把应该交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个人。也有公司合计着这样,自己也能减少成本,皆大欢喜。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笔者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来进行实践中司法口径的解读。王云年3月8日入职厚德清洁公司(以下称“公司”),工作岗位是保洁员。年4月1日,王云向公司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元社保补助,声明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后公司按月向王云支付元社保补助。天有不测风云,入职3个月后,年6月16日,王云在骑电瓶车上班路上,不幸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场死亡。交通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王云与大货车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年5月3日,王云的丈夫贾玉就妻子交通事故身亡向上海市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6月5日,人社局受理申请并向贾玉和公司送达受理决定书;8月1日,人社局对王云因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认定为工伤。公司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后,对认定结果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云是自己要求不交社保,并已经承诺后果自负,人社局不应认定工伤,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自由处分,而且是否缴纳了社保,与工伤认定并无关联,因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继续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强制性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能自由协商处分该权利。同时,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及工伤认定并不以受伤或死亡职工是否缴纳了社保费用为依据,换句话说,是否缴纳社保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支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在王云的工伤认定最终确定后,其丈夫贾玉进一步向公司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

01简法分析

社保缴纳一直是个困扰很多企业的事情,为每一个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件成本很高的事情,尤其是企业有没有明天都还存疑的情况下,每一分钱老板都想花在发展上,更难说合规足额地完成社保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一部分劳动者也存在认知上的偏差,认为缴纳社保会让自己到手的工资变少了,影响了自己的收入水平,交的社保自己大概率用不上,白白便宜了其他人。这样的“共识”,就导致了形成实践中有员工要求不交社保,把应该缴纳的社保费用直接发给个人,以增加实际到手收入。而也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公司的合规意识不强,认为这样自己减少了成本,还算是替员工着想,乐于顺水推舟,安排员工签个声明就直接操作了。从最高院公布的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吸取教训,耍小聪明是行不通的,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履行的义务,不因劳资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而排除。虽然社保是公司劳动用工过程中的一部分没法忽视的成本,但是,也应该看到,缴纳社保也同时为企业分担了风险。职工怀孕、工伤,社保都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待遇支付,帮企业分担了在特殊情况下的成本负担。用人单位应该更长远的看待这样的问题,眼前的蝇头小利不能帮助企业真的发展壮大,反而可能会因一次事故而承担更多的赔偿费用,两相对比,相信合规是更好地选择。你觉得员工应该为自己自愿不交社保的声明承担后果吗?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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