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加盖公章,企业两次将高管告上法庭,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上海星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郁x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诉求无需支付郁x提成及其他未报销费用,元。二审原告诉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海星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郁龙在职期间提成及其他未报销费用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郁x系主动辞职,双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签署的离职流转单明确“无任何经济、劳动纠纷”,故所有费用均已经结清,上海星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理由再与已经离职3个月的员工签订“员工欠款支付协议”。该协议并非公司真实意思。因公司财务、行政员工陆续批量离职,上海星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无人实际管理,不能排除郁x作为原客户总监在该段时间进入办公地点并使用公章自行加盖的可能性。被上诉人答辩:离职流转单系格式文件,郁龙按照公司要求予以签署,并没有确认系争费用已经结算。郁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欠款支付协议”中的款项实际存在,且双方在签署该协议后亦协商过如何履行,但上海星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星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案件申请费1,元,由申请人郁x负担。二审本院认为:一审中,上海星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员工欠款支付协议”上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该公章系郁x自行加盖,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海星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以双方签署的离职流转单主张双方之间的款项已经结清,但该离职流转单签署在“员工欠款支付协议”订立之前,且内容亦记载预计提成结算情况为未结清,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上海星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郁x在职期间提成及其他未报销费用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可予以维持。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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