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系列一航空货运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航空运输业蓬勃发展。近十年来,航空运输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众多民营物流企业也开始涉足航空运输。以公路、铁路,特别是海运企业开始开展航空运输业务。在实际履行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过无资质承运的现象,而这种行为是否一定导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无效?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一、案情:

在()沪民初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原告建航海运公司起诉被告至秀公司主张空运费及利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货物委托书》,该委托书记明:托运人为被告;起运港上海,目的港纽约;货名:全涤男式上衣。原告向被告出具航空货运单。同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航空货运单。原告建航海运公司的营业资质为无船承运业务,销售船舶配件,维修集装箱(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二、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费纠纷。原告接受被告出口货物的运输委托,并向被告出具航空货运单分单,系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业务。原告应当在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和相关经营许可证,成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后从事该项业务。原告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违反了我国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出具的航空货运单分单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但本案案涉货物已经到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故判令被告支付空运费,但因合同无效,利息部分不予支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三、相关法条: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以无资质承建建筑工程的合同为典型;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虽未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和相关经营许可证,但代理合同是有效的,依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无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而非法经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取缔其非法经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原告在履行合同完毕后接受民航行政部门的处罚即可。故笔者对上海长宁区法院的裁判是存疑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四、律师认为: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讲,航空运输资质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不同,前者是作为航空运输实际承运人的资质,后者是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资质。我国法律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资质仅是管理性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如此,仍建议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企业在取得资质后从事该项业务,以避免行政处罚和合同纠纷的风险。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已有16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hy/5903.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