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老年大学摄影班的学员,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陕北大环线原生态摄影采风旅游活动。
年6月14日,周某等人如约出发后,因景区关闭,旅行社更换旅行地点,但未获得游客同意。游客通过当地人了解到了某一峡谷,故要求将行程变更为该峡谷,被告同意后,游客书写了行程变更说明,写明“因峡谷发展未成熟,因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与导游、旅行社无关”,周某在该行程变更上签名。
年6月17日下午,在当地人的带领下,旅行团乘坐旅游车到达了峡谷。游客步行进入该峡谷,在经过一陡坡时,周某失足落入水潭后不幸溺亡。
周某的家属方某等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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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上海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估,考虑是否会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上海某旅行社以拍摄原生态为主题宣传涉案的旅游产品,所选取的景点包含有正处于开发和建设阶段景区,在上海某旅行社已明知户外摄影采风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本次旅游的游客均系60岁左右的老人的情况下,在设计交通、景点等旅游行程时,应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特点和景区情况,安排适当的景区予以参观。
本案行程变更为峡谷虽系游客提出,但经被告同意,属于双方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对旅游经营者具有约束力。但上海某旅行社对峡谷无任何了解,更遑论对峡谷是否适合该旅游团游览及游览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即同意按照游客的意见变更行程,因此,上海某旅行社对该行程安排失当,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周某等人在行程变更证明上签名确认“因峡谷发展未成熟,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与导游旅行社无关”,系提前放弃生命、健康权,该约定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被告的过错责任,但也证明了周某本人已知晓峡谷发展未成熟,系自身放任危险的发生,且未小心谨慎,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周某落水,与其自身体力、注意力直接相关,故其自身应对本次不幸事件负主要责任,旅行社负次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事发旅游行程是否是双方约定旅游行程的一部分
本案中,因天气原因无法原定行程,旅游者自行选择景点,经过上海某旅行社同意并由旅行社统一送至景点,故该景点系双方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带领游客游览该景点是旅行社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故旅行社认为出事景点是游客自行选择,与旅行社无关故免责的抗辩不成立。
二、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的义务,一般而言,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安全保护义务
旅行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应设计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危险系数高的旅游项目及旅游景点不应纳入旅游路线中;旅游经营者应选择合格有资质的旅游辅助者,提供有保障的住宿餐饮等服务。本案中,上海某旅行社对游客要求的景点完全未知,未实地考察,不了解该景点的地形、情况等,因而无法排查安全隐患,不能对该景点是否能够供游客游览进行评估,未选择安全、可靠的旅游线路,系旅行社失职。因该景点不安全而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的,上海某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告知警示义务
对于旅游行程中的注意事项,旅游景点中的比较危险的区域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提前向旅游者说明,给予明确提示、充分的提醒。本案中,周某是老年摄影班的学员,本次旅游的目的是专门针对原生态的自然景观进行拍摄,故其应对目的地区别与一般的旅游行程有一定的认知。其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