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通报胡洁申请执行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情况。
关于案件的执行依据及内容
年3月31日,上海长宁法院就胡洁等人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唐爽停止侵权并删除在网络发布的文章和视频,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胡洁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上海长宁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爽履行以下内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元;
4.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
关于案件的执行情况
执行案件受理后,上海长宁法院于年1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爽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爽在收到上海长宁法院的执行通知后,于年12月13日向上海长宁法院的代管款账户缴纳钱款人民币元(其中50元为执行费)。根据判决主文内容,被执行人唐爽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但其至执行立案前近两年内未支付相关费用,现申请人胡洁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被执行人唐爽在执行中已支付了人民币元,但因其未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上海长宁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唐爽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唐爽缴纳的人民币元执行款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暂存在该案专用帐号中,待上海长宁法院继续执行到位后一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胡洁。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爽向上海长宁法院提交了一份道歉信。上海长宁法院审查认为,唐爽提供的道歉信内容不具诚意,达不到道歉的效果。年3月17日,上海长宁法院通过在线执行的方式告知其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重新提供赔礼道歉书面文本,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唐爽在连线中当场承诺十日内重新提交新的道歉文本,但至今仍未能向上海长宁法院提供。因被执行人唐爽未能按照其承诺的时间节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长宁法院依法于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唐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在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被执行人唐爽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混淆视听,妨害法院公正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唐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故上海长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唐爽司法拘留15日。上海长宁法院已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对其送达该决定,并告知其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相关案件情况
关于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年3月31日,上海长宁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判令周立波停止侵权并删除在网络发布的文章和视频、赔礼道歉。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唐爽至今未向上海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长宁法院在通报时强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长宁法院依当事人胡洁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并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既是对生效判决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当事人若对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若被执行人明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同时也欢迎当事人、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编辑:高珊珊
流程编辑:郭丹